一、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2年,冯女士以个人名义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支付儿子小田的购房首付及还贷。冯女士单独签署借条并操作转账,其配偶田先生及儿子、儿媳均不知情。后因冯女士未还款,张先生起诉要求冯女士全家共同担责。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配偶及子女无需还款。
二、法律焦点解析
1.何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田先生为何无需承担冯女士的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 一方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 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本案中,冯女士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购房属于大额支出且非必要生活需求),配偶田先生既未签字也未追认,且双方财务独立。因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子女及儿媳为何无需还款?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借款合意”为前提。小田夫妇虽实际使用款项,但:
✅ 未与张先生达成借款协议;
✅ 未签署借条或承诺还款;
✅ 无证据证明其事后追认债务。
因此,实际用款≠法律上的债务人,法院不支持“父债子偿”。
三、法院裁判要旨
- 债务性质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大额借款,需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否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 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关系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实际用款人无还款义务,除非其明确表示加入债务(即“债务加入”)。
四、律师风险提示
- 对债权人的建议:
⚠️ 出借大额资金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条;
⚠️ 若款项用于他人(如子女),建议与实际用款人另行签订协议,或留存其同意还款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承诺)。 - 对借款家庭的警示:
⚠️ 父母为子女购房借款需谨慎,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资金性质(赠与or借款),避免子女被卷入债务纠纷。
⚠️ 家庭成员间大额资金往来应留存凭证,必要时咨询律师拟定协议。 - 对债权人的延伸救济建议
若冯女士无财产可供执行(即“执行不能”),张先生可尝试以下法律途径,但需符合严格条件:
1️⃣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538-542条)
⚠️ 适用情形:若冯女士将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小田,或以明显低价转移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损。 ⚠️ 操作要点: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起诉,且债务形成时间早于财产转移行为。
2️⃣ 提起代位权诉讼(《民法典》第535条)⚠️ 适用情形:若冯女士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如对外借款、投资分红等)却怠于追讨,导致张先生债权无法实现。⚠️ 操作要点:需举证证明冯女士与第三方存在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不可代位)。注意:以上两类诉讼均需债权人承担较重举证责任,建议提前委托律师调查财产线索,评估诉讼可行性。
五、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551条:债务加入制度
结语
法律不保护“想当然”的债权主张。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借款人,均需通过规范的法律行为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亲情与债务混同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