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领导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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