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支付标准、发放条件、发放时间高温津贴的发放主要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及省级人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1、发放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2、发放时间: 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年的高温月份,具体月份由各地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为每年的6月至10月。 3、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进行适时调整,例如,安徽省自2018年5月1日起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一般按劳动者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算高温津贴发放金额。 4、发放方式: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建章立制: 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额外保障: 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7、作业限制: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8、维权途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通过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9、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高温作业的相关规定,人社、卫健、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会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10、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具体发放数额。 |
安徽省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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