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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问题1: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答疑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作了进一步细化,即“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回起诉,而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的,一般仍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再就该义务人提起该案由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准许撤回起诉裁定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比较复杂,对相关情形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要根据撤诉原因等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审判实践中,权利竞合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权利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对后案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需要进一步分析:

  一是基于同一事实之间产生的不同请求权存在竞合,权利人选择一个请求权起诉后撤回该诉,转而以另一个请求权提起后案之诉,应当认为其仍然在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前案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就同一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就同一义务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后撤回起诉,另行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鉴于两案所涉权利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存在竞合关系,权利人就案涉软件选择撤回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转向另行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仍然在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23)最高法知民终337号判决书即持此种观点。又如,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诉讼中,权利人就同一义务人提起侵权之诉后撤回起诉,又另行提起违约之诉,鉴于两案所涉权利的竞合关系,权利人选择撤回侵权之诉转向提起违约之诉,仍然在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后又就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仍然在向同一义务人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三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形。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与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同,不能导致后续民事上的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仅是因权利人对纠纷性质系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认识错误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认定当事人提起此行政诉讼的行为系在积极行使权利,此后即使当事人撤诉,也应当认为其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咨询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傅家谋

  答疑专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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