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贵律师,执业年限14年,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105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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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1、公告仅是清算中的法定程序之一,对象是未知债权人,清算组不能以公告替代书面通知。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清算组在明知存在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如果仅采取公告方式、而未将公司清算事宜直接告知已知债权人,即应当认定清算组成员存在过错。

2、针对恶意处置公司资产、虚假清算等其他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行为,情形主要包括:清算组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在清算过程中召开股东会,并通过虚假的清算报告,虚列负债项;制定的注销清算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声称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与公司实际债务负担和清偿情况不符;拖延清算,或未实质开展清算活动,而是虚构清算结果;在公司注销后,未按照清算报告执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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