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贵律师,执业年限14年,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10552313

王庆贵律师网络在线
lawyerwang.online

立即咨询:

15256013412(合肥)
18326308111(六安)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答疑意见:首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其次,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当事人是否超过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因此,被申请人未以超期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申请承认和执行期间是否届满。

  最后,关于申请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但是承认并不一定必然伴随执行,当事人可以仅申请承认而不申请执行。如当事人先申请承认,其后又申请执行的,就会产生两个期间:一是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二是裁定承认后申请执行的期间。这两个期间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分别计算。

  咨询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陈亮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马东旭

免责声明:
1. 本网站(www.lawyerwang.online)提供的法律知识问答、参考案例、成功案例、合同下载等平台内的全部资料内容,均系基于普法目的整理发布,不属于"法律意见书"或专业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律师代理关系。用户不应将前述内容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行动依据。
2. 用户需知悉法律服务的个案差异性,针对具体法律事务应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因依赖本网站信息产生的任何风险,本律师及本律师执业律所均不承担法律责任。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