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中,裁判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应具体案情及当地的司法实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以下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仅供您参考。
一、医疗费用、康复费用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三、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按月支付,支付到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42元×24个月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42元×40个月(单位支付)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2、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单位支付),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7842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八、生活护理费:7842元×相应百分比(按月支付,支付到退休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九、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十、辅助器具费:(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八条 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一、辅助器具维修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二、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护理费
十三、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住宿、餐饮费
十四、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五、交通费(凭发票)
十六、劳动者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