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中,裁判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应具体案情及当地的司法实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以下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仅供您参考。
一、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辅助器具费(更换、维修、更换期间护理、更换期间住所餐饮等)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三、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按月支付,支付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42元×18个月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42元×34个月(单位支付)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2、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单位支付),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7842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八、生活护理费:7842元×相应百分比(按月支付,支付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九、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十、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一、交通费(凭发票)
十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