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支配与控制,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列举了股东滥用控制权常见的情形: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审查方向:支配与控制是否过度的主要判断因素是公司被支配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若股东试图运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及支配性地位来谋求自身利益,如规避法定义务、逃避合同义务等,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该种控制行为即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