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审查方向:该情况认定的难度相对较大,因为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公司也可能会采取类似风险投资式的“以小博大”,以求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因此,法院对于这类人格否认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谨慎认定。
特别需要注意:
1.“显著”是关键,也就是公司资本数额与经营风险之间的不匹配是一般人都认为“明显”的程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公司所从事行业的性质、经营规模等对股东投入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是否明显不匹配进行判断。
2.“持续”是条件,此类“明显”不匹配的情形不能仅仅是一次行为即否定公司人格独立,应当是一定时间段持续的行为,这样才能认定公司是故意为之。法官对此一般具有裁量权,但一般超过一年应认定为达到了“一定时间段”。
3.“过错”是要素,股东主观上没有经营公司的诚意,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转嫁风险给债权人。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某某与唐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号:(2021)鲁民终913号]案中认为,在公司被曝光虚假宣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大幅减少至3万元,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