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贵律师,执业年限14年,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105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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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因未催缴股东出资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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