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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全职太太能获补偿吗?

一、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简述案情:

夏先生和李女士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并共同创业成功,积累了相当的财富。近几年,双方因矛盾多发致夏先生几次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或因双方亲属的劝说自愿撤回起诉,或是法院本着维护家庭完整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出发点驳回了夏先生的起诉。奈何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改善,2021年4月,夏先生第四次起诉致法院要求离婚。本次诉讼中,李女士同意离婚,对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双方基本也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李女士认为自己多年来在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等方面付出很多,要求夏先生补偿其20万元。夏先生则认为自己也在为家庭做贡献,只是双方分工不同,不同意支付。

裁判思路:

主审法官通过双方陈述、举证质证查明了争议部分的事实,即李女士多年来确实一直主力于照顾家庭、抚养两个孩子而没有出去工作,其一直通过家务劳动在为家庭做贡献。而家务劳动不同于其他的工作,劳动者不会因家务劳动提升专业技能,在社会上更无法称之为是一种工作经历。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李女士一旦离婚后需要重新融入社会,显然比较困难或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法官综合多方面考虑,最终支持了李女士要求家务补偿的请求。鉴于其要求的补偿数额太高,考虑到李女士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夏先生的支付能力、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夏先生支付李女士家务补偿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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